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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生产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发布日期: 2023-09-07 15:27:41 浏览量:

黔能源煤炭〔202256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设计

和生产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

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有关设计单位: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煤矿(仅指井工煤矿,下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生产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三种类型,应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并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或建设煤矿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方式,使得煤矿生产能力增加,且增加的生产能力级差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建设项目,即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煤矿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提升2级及以上级差,30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提升1级及以上级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煤矿未增加生产能力或增加的生产能力提升级差按《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未超过1级的(不含30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

二、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但遇以下情形,应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后,煤矿企业委托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不再从事煤炭行业设计的,应委托相应资质单位。下同)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一)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二)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等。

其中遇矿井瓦斯等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开拓方式、通风系统、首采区原设计范围、开采地质条件(如突出矿井、按突出矿井设计的保护层、冲击地压等级)发生变化情形之一的,需对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全面修改变更;其它情形发生变化,需对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的,应针对修改的内容编制局部变更设计,设计应重点明确变更内容、新增系统和设施设备,以及相关联的其他章节安全系统和设施调整内容,局部变更未涉及部分仍按原设计执行。

三、生产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管理

(一)生产煤矿的生产采(盘)区、接替采(盘)区不属于煤矿建设项目范畴,原批复的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已对其矿井的采区划分、接替采区的延伸开拓方式进行设计的,属建设项目竣工投产的首采(盘)区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实施,可不单独编制首采(盘)区设计;接替采(盘)区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制或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采(盘)区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上级公司审查同意后实施,无上级公司的煤矿自行组织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生产煤矿原批复设计未对其矿井的采区划分、接替采区的延伸开拓方式进行设计的,由煤矿企业委托原设计单位结合原批复的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及煤矿开采现状,对矿井水平、采(盘)区划分、接替采(盘)区延伸开拓方式等进行补充设计,将补充编制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上级公司审查同意后实施,无上级公司的煤矿自行组织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实施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及审查意见报省能源局和所在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三)生产煤矿资源赋存、地质条件等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导致原有设计需要修改的,应及时做地质补查工作,并及时修改采(盘)区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上级公司审查同意后实施。

(四)生产煤矿存在采区范围发生变化、开采煤层数量增加以及已施工建设的采(盘)区与批复设计不一致等情形,导致原设计不能适用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设计,将补充编制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上级公司审查同意后实施,无上级公司的煤矿自行组织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实施,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及审查意见报省能源局和煤矿所在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五)生产煤矿为优化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需要变更主要巷道布局、增加或置换1条井筒但不改变矿井开拓方式且不存在需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以及优化调整采(盘)区划分、保护层选择和提升采掘工艺、装备水平等,应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专项设计,将专项编制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上级公司审查同意后实施,无上级公司的煤矿自行组织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实施,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及审查意见报煤矿所在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六)特殊情况下,生产煤矿局部区域或采掘工作面需要调整采掘工艺、装备和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区域防突措施等的,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后,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制或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专项设计,报上级公司审查同意后实施,无上级公司的煤矿自行组织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实施,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及审查意见报煤矿所在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七)无上级公司的生产煤矿涉及前述第(一)(三)项设计审查时,所有生产煤矿涉及前述第(二)(四)(五)(六)项设计审查时,煤矿所在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派员或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并下达监督检查文书,出具监督检查意见。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负责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在设计前,要及时赴煤矿现场收集资料、了解真实情况;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煤矿企业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和相关数据要全面准确,严禁提供虚假资料。

(二)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严禁放宽要求、降低标准,确保设计有效指导煤矿生产建设。

(三)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设计审批和按设计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无设计施工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

(四)本文件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出台涉及设计审批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022818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        20228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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